书画院 | 小记者网 | 人员查询 | 进入首页 |
全国摄影作品展              邮箱:kjrfzw@126.com    

在阳光下普法宣传

当前位置: > 首页 > 头条关注 >
酒广告上
普法委员内页广告1

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3-01-13 10:45:41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 作者:人民法院新闻 孙航

2023年1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彦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刘彦平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674344.jpg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彦平利用担任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四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

3674345.jpg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彦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刘彦平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西华)
酒广告下

关于我们   |   培训资料   |   证件申请   |   特约记者查询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鲁ICP备18039074号-1

新出新培(暑)字第44687号

出版许可证:379Q013113

文化许可证:371302180245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59号

今日法制网TM 第41类 注册号:56817181

今日法制网TM 第35类 注册号:54335687

今日法制网国家版权:2021-F-00103709 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软著登字第 9815773 号

互联网信息与新闻编辑业务新教培证字(2011)第1901号

今日法制网如有侵犯您的版本 请联系我们 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网络违法犯罪
举报网站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违法和不良
信息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
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
文化市场举报